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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法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67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法,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汉族,本科文化,住阳泉市。身份证号:。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法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王法在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体育路交叉口学府公园内中信银行学府支行申请信用卡(卡号为×××,透支额度为39000元人民币)并激活使用。该卡于2016年2月3日开始逾期,截止2017年2月21日逾期天数为373天,期间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短信、见面等方式催王法还款,均无有效还款。截止2017年2月16日,王法恶意透支本金38105.27元人民币,产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6528.9元人民币,本息合计44634.17元人民币。现该款已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委托书、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还款情况说明、业务凭证、账户信息明细、涉案信用卡申领资料及交易记录、催收记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法恶意透支银行款项38105.27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法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已退赔了涉案款项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法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茆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