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蒋长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蒋长富,田贵容,蒋志群,邱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负责人:刘宏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长富,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田贵容,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蒋志群,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邱德元,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5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蒋长富、田贵容、蒋志群、邱德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长富、田贵容、蒋志群、邱德元限期履行(2016)川1025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5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39485.2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1日),案件受理费1650元,并承担执行费2767元。但被执行人蒋长富、田贵容、蒋志群、邱德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长富、田贵容、蒋志群、邱德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