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某某锅炉配件厂与四川某某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某某锅炉配件厂,四川某某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233号申请人:自贡市某某锅炉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倪某某,经理。被申请人:四川某某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执行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自贡市某某锅炉配件厂诉被申请人四川某某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以(2017)川0304执保15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存款通知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某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513631010018000224436和自贡市商业银行五星街支行1867318****账户的存款5.7万元。现申请人自贡市某某锅炉配件厂要求解除对四川某某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保全。本院作出了(2017)川0304民初8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某某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513631010018000224436和自贡市商业银行五星街支行1867318****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