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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在明与被执行人杨俊旺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在明,杨俊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82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胡在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俊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在明与被执行人杨俊旺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俊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俊旺(身份证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