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在明与被执行人杨俊旺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在明,杨俊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82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胡在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俊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在明与被执行人杨俊旺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俊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俊旺(身份证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