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想与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想,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李想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想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案件执行一案,本院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李想购房款83849元,并赔偿李想利息损失(利息自2011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但以不超过李想请求房款30%,即25154.70元为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期间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宽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丛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