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锁与被执行人南京苏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锁,南京苏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689号申请执行人陶锁,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苏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浦珠北路126-2号澳林广场二期三层西区F3-301-306室。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陶锁申请执行南京苏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做出的(2016)苏011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南京苏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陶锁3299.5元,并按欠款的10%支付违约金329.95元,合计人民币3629.45元;二、驳回原告陶锁的其他诉请。因被执行人南京苏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苏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629.4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6)苏0111执368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苏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苏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68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被执行人南京苏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飚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镕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