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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爱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爱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特67号申请人:杨爱华,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杨爱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爱华称,杨爱华与任亚洲于1976年登记结婚,1994年7月任亚洲自行出走一直没有回家,1994年10月杨爱华同任亚洲单位工作人员到任亚洲老家寻找,并在电视台和车站播放、张贴寻人启事,一直未找到任亚洲,单位人事处在1996年9月注销了其名册,杨园派出所在2004年11月注销其户口。杨爱华遂向本院申请宣告任亚洲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任亚洲,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桥梁村67-8号,原住武汉市武昌区桥梁村67-8号,系申请人杨爱华的丈夫。被申请人任亚洲于1994年离家外出未归,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达二十三年。申请人杨爱华申请宣告任亚洲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任亚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任亚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任亚洲离家未归,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任亚洲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任亚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万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鹏书 记 员 樊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