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与沈兆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沈兆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007号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乡政府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5130545009F。负责人:孙亨林,男,主任。被告:沈兆利,男,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与被告沈兆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