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潘建伟与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伟,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1行初78号原告潘建伟,住丹阳市。被告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81014486259Y,住所地丹阳市东门外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高火宝,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虞裕洲,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文、悦瑞英,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伟诉被告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建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冀华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梦楠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