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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言峰与杜凤云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言峰,杜凤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言峰,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雁,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凤云,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言峰因与被上诉人杜凤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言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周大鹏,被上诉人杜凤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言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吉080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滥用民事权利,堵塞的通道并非唯一通道。一审程序违法,遗漏诉讼主体。杜凤云辩称,周言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凤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周言峰排除妨碍,立即拆除在白城市东风商贸城胡同17号楼三楼楼梯违章加建的墙体,恢复公用楼梯畅通原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17日杜凤云与白城市恒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14年4月14日杜凤云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白洮执字第468号执行裁定确认而取得了位于白城市东风商贸城胡同17号楼1-66/1-2第五楼面积为913.7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2016年11月14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坐落登记为明仁南街61号楼5层。周言峰为明仁南街61号楼3层北户业主。周言峰在三楼通往四楼的楼梯通道加建隔断墙。一审法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杜凤云与周言峰分别为明仁南街61号三层、五层业主,具有相邻关系,杜凤云主体资格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争议的楼梯为公共通道,系五楼必经之路,虽然还有其他通道通向五楼,但并不能掩盖争议的楼梯为公共通道的事实。周言峰认为“拍卖标的情况说明”第6项“拍卖标的的楼梯交通通道以现状为准,成交确认后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上述问题”是杜凤云对通道现状的认可,但实际只是对楼梯通道现状及交待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的说明,不是杜凤云作为业主放弃行使民事权利的依据。现杜凤云作为买受人提起诉讼,即是其对解决通道问题的方式之一。周言峰认为按消防部门要求对楼梯进行封堵,但其举证只是消防部门认定周言峰经营的商业场所消防建设工程合格的公告,并不能证明系消防部门要求其进行的封堵,及其封堵的行为合法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争议的楼梯是不动产相邻各方为方便生活及生产经营的公共通道,应当允许互相通行。争议双方互为邻里关系,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友善的态度,给予对方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应弘扬邻里间和睦相处的优良传统美德,依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周言峰将公共通道进行封堵,作为相邻方的杜凤云请求拆除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杜凤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周言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加建在位于白城市明仁南街61号楼(即东风商贸城胡同17号楼)阻碍三楼通往四楼的隔断墙全部予以拆除,达到公共通道通行目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言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周言峰提交了消防设计图及答复意见,复函一份。经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双方争议的障碍物是否是上诉人所建,是否阻碍被上诉人的通行。本院认为,本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建筑物的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给相邻方造成防碍的,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周言峰、杜凤云均为明仁南街61号楼3层北户业主、五层业主,双方形成相邻关系。周言峰在三楼通往四楼的楼梯通道加建隔断墙的行为违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的规定,双方争议的楼梯属于公共通行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杜凤云作为该楼房五楼业主,有通行的权利,周言峰将公共通行的楼梯进行封堵加固构成妨碍,应予排除。关于周言峰抗辩称系为消防安全对楼梯进行的加固封堵,为此其提供了白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内容为:“我支队受你单位备案的圣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工程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抽查(地址、建筑面积、层数-1-3层,地下一层为消防水池、水泵房,一层为扩大封闭楼梯间,二层、三层为商场)复查合格、同意你单位恢复使用”。该证据与周言峰封堵争议楼梯并无关联,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周言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言峰自负。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金芹代理审判员  姚 磊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炳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