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淮安市嘉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嘉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娟,范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2312号原告:淮安市嘉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泰北路8号20幢5室。法定代表人:程亚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驹,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娟,女,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传扣,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范里,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淮安市嘉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宜公司)与被告石娟、第三人范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红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驹、被告石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传扣、第三人范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范里为第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8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车辆归还之日止的租金(按照280元∕天计算)。被告石娟辩称:1、原告不具有对涉案车辆苏H×××××所有人的权利即原告不是该车辆所有人,无权对外出租。2、涉案车辆在被告承租当天即2017年3月4日下午就被车辆真正车主即第三人范里开走,承租人无法继续对该租赁物使用,因此被告不应该给付租金。第三人范里述称,第三人和案外人淮安市仟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亿公司)存在汽车租购关系,因仟亿公司存在严重违约,所以范里看到苏H×××××车辆时,依据合同约定将车辆收回。车子目前已经转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租赁苏H×××××丰田汽车一辆,租赁期限自2017年3月4日15时50分起至2017年3月8日15时50分止,租金每日280元(优惠后),若超出合同约定时间范围的,原告按照约定租金原价收取,被告另需交纳保证金2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支付租金1100元、保证金2000元。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第三人范里系苏H×××××车辆的登记车主。2015年4月14日,范里与仟亿公司签订《汽车租购合同》,约定租购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合计24个月;合同并约定租购期满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仟亿公司所有,在租购期间仟亿公司可以将车辆转让或者用于其他的商业用途。后第三人范里与仟亿公司因车辆款项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范里在2017年3月4日下午,将被告停放的车辆开走。上述事实,有庭审陈述,《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购合同》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陈述第三人范里与仟亿公司签订的租购合同实际上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仟亿公司已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仟亿公司再将车辆出卖给原告,原告对车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可以对车辆进行出租。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首先享有能够合法转移租赁物之权利,当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属于第三人,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就有可能受到第三人主张其对租赁物之权利而受到限制。当承租人的使用和收益权利受到第三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本案中,在被告承租车辆时,第三人范里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范里与仟亿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购合同》中约定车辆租购期间,仟亿公司有权将车辆转让或者用于其他的商业用途,原告嘉宜公司虽主张仟亿公司将车辆转卖给原告,其对涉案车辆的占有系有权占有,但并未就其有权占有进行举证,故原告将车辆出租给被告属无权处分,原告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被告在承租车辆的当天,第三人范里行使车辆所有权人的权利,将车辆开走,致使原、被告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履行不能,被告无法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8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车辆归还之日止的租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淮安市嘉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