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欧阳小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7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8号。负责人童迎华,行长。被执行人欧阳小林,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29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阳小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226518.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7000元、执行费34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阳小林银行存款3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