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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欧阳小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7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8号。负责人童迎华,行长。被执行人欧阳小林,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29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阳小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226518.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7000元、执行费34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阳小林银行存款3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