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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维宗与被告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宗,郑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485号原告:王维宗,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郑建军,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宗与被告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维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