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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江水林、余小俊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水林,余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江水林,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余小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1448号江水林与余小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822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水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2执1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纵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