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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600号原告:李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68043C。负责人:吕秋立,该营业部经理。原告李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李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李昭负担。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