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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燕与解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燕,解东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387号原告:杜燕。被告:解东阳。原告杜燕与被告解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杜燕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杜燕负担。审判员  刘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