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燕与解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燕,解东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387号原告:杜燕。被告:解东阳。原告杜燕与被告解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杜燕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杜燕负担。审判员 刘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