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16号罪犯刘坚,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洪法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坚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4次,余392分;无违规记录;本次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坚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缴纳了部分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系累犯,应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张家强审判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