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美静与陈长松、陈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静,陈长松,陈斌,陈美燕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943号原告:陈美静,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松,男,193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天津工程段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林(兄弟关系),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陈斌,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林(父子关系),住天津市红桥区。第三人:陈美燕,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陈美静诉被告陈长松、陈斌,第三人陈美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陈美静诉称,原告与第三人陈美燕系被告陈长松的女儿。天津市河北区XXX里XXX号房屋属于陈长松与李秀蓉的夫妻财产,李秀蓉去世后该涉案房屋作为遗产一直未分割、继承,依法属于陈长松、陈美静、陈美燕三人共有。2016年8月18日,陈长松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与侄子陈斌在河北区房管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长松以24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原告对涉诉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权利,故请求:1.依法确认天津市河北区XXX里XXX号房屋为原告与陈长松、陈美燕共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长松、陈美燕承担。陈长松、陈斌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请求确认争议房屋共有,该房屋坐落天津市河北区,该案应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冯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任万岱书 记 员 魏欣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