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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杜金中与张国波、王亚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中,张国波,王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杜金中,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国波,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中区。被执行人:王亚丽,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国波之妻。本院在执行杜金中与张国波、王亚丽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金中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