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杜金中与张国波、王亚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中,张国波,王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杜金中,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国波,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中区。被执行人:王亚丽,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国波之妻。本院在执行杜金中与张国波、王亚丽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金中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