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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会冲、贾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冲,贾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冲,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贾培林,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张会冲与贾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6民初32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贾培林于2017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会冲34000元及诉讼费525元,原告张会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贾培林逾期还款,应自2015年7月13日起以本金34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时止,原告张会冲有权在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会冲负担。调解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上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1126民初32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本院已决定依法拘留15日,但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至今未能实际控制、拘留。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