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艺点优模具制造厂与无锡帝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艺点优模具制造厂,无锡帝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967号原告:永康市艺点优模具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都路***号**幢106。经营者:韩德龙。被告:无锡帝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胡招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艺点优模具制造厂与被告无锡帝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锡帝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艺点优模具制造厂撤回对被告无锡帝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艺点优模具制造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