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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764号XX、向海英、保康春来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764号XX、向海英、湖北保康春来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你们与邓正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正海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邓正海履行案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44000.00元(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已计算至2017年7月16日止)。(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诉讼费10600元,执行费6721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