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764号XX、向海英、保康春来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764号XX、向海英、湖北保康春来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你们与邓正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正海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邓正海履行案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44000.00元(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已计算至2017年7月16日止)。(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诉讼费10600元,执行费6721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