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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曾宪平与陈振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平,陈振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2602号原告曾宪平,男,汉族,1950年1月19日出生,住息县。被告陈振江,男,50岁,汉族,现经营息县德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息县。原告曾宪平与被告陈振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诉状及庭前查明的事实,被告陈振江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宪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退还给原告曾宪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