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卫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75号罪犯谭卫,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4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5808.9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谭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谭卫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谭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谭卫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谭卫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卫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4个表杨和余分331分。因3次违规被扣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没款二千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谭卫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存在违规行及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依法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卫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