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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应雄与被执行人李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雄,李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4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李应雄,男,苗族,1954年1月10日出生,雷山县信用社退休职工,住雷山县信用社退休职工宿舍。被执行人:李兴文,男,苗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雷山县西江镇龙塘村1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应雄与被执行人李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兴文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等雷山县林业局给被执行人李兴文拨款(60万)才有钱履行本案的执行款,申请人李应雄于2017年8月17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34执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慧审判员  赵建忠审判员  罗曙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雄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