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雷清奇、王丽萍与徐懂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清奇,王丽萍,徐懂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财保29号申请人:雷清奇,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人:王丽萍,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申请人:徐懂幸,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人雷清奇、王丽萍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懂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润和星城××栋××××室房屋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编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雷清奇、王丽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清奇、王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懂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润和星城××栋××××室房屋的产权,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雷清奇、王丽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黄 莹审判员 周 月审判员 宋胜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