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民终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博与张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博,姜琨,张晶,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军。上诉人李博因与被上诉人姜琨、张晶、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珲春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4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向李博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珲春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4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李照令审判员 宋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