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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粟建仁与杨高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建仁,杨高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572号原告:粟建仁,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杨高平,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88936369XW。负责人:曾立华。原告粟建仁与被告杨高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粟建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高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的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高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建仁撤回对被告杨高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粟建仁负担。审 判 员  何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