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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行审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与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3行审176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建设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176598-3。法定代表人钟斌成,系云梦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哲,系云梦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云梦县梦泽大道272号,组织机构代码66228689-6。法定代表王来元,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县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云环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该违法事实有云梦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云梦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申请执行人云梦县环境保护局认为被执行人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遂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云环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万零捌拾元。同日,云梦县环境保护局向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被执行人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权利,被执行人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云梦县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云环催字【2017】0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云梦县盛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环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云环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雄审 判 员  周 峰人民陪审员  储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景艳秋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