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章云与任何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章云,任何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195号原告:夏章云,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云,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何方,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章云与被告任何方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章云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撤回对被告任何方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章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于水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