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广灿、张久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灿,张久路,王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徐广灿,男,1984年1月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久路,男,1986年3月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王赛,男,1985年7月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对(2013)成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