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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文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文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82号罪犯许文,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会同县。2006年因盗窃罪,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许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许文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5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许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许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因与他犯争吵被扣考核分1分,累计获表扬4次,余263分。该犯系累犯,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为659.88元,本次减刑承诺缴纳罚没款2000元,但并没有缴纳。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监狱内IC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虽然能遵守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该犯属强迫卖淫罪且有强奸幼女行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系累犯,有财产刑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并有违反监规行为,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及违规等情况,该犯尚不符合减刑条件,仍需进一步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履行财产刑后方可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