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松与桂林市六顺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桂林市六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449号原告:高松,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桂林市六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法定代表人:晏朝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与被告桂林市六顺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金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芮银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