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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美莲与励春凤、韩天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莲,励春凤,韩天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506号原告:杨美莲,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励春凤,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韩天咏,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杨美莲与被告励春凤、韩天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杨美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杨���莲负担。审判员  汪子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俏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