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美莲与励春凤、韩天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莲,励春凤,韩天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506号原告:杨美莲,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励春凤,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韩天咏,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杨美莲与被告励春凤、韩天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杨美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杨���莲负担。审判员 汪子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俏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