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与李继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李继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115号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869419XR负责人王中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顺有,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李继宁,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诉被告李继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玉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