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8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袁世增、毕文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世增,毕文珍,王保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884号之二申请人:袁世增,男,194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毕文珍,女,194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王保生,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袁世增、毕文珍与王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保生名下的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华星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进行查封,申请人袁世增、毕文珍已于2017年8月14日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23日22时24分,张宏伟驾驶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号华星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与盛世大道交口西侧处,重型半挂车组前下部与坐在车道内行人袁静的身体相撞,造成袁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张宏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作为死者袁静的法定继承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保生名下的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华星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期限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保全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袁世增、毕文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