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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守军因与被申请人刘吉、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守军,刘吉,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财保55号申请人黄守军,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被申请人刘吉,男,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汪人泽。申请人黄守军因与被申请人刘吉、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吉、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黄素青向本院提供车辆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守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黄素青名下的湘LPB5**号牌小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吉、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