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金富与何金贵、胡忠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金富,何金贵,胡忠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金富,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有杰,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金贵,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忠田,男,1957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上诉人何金富因与被上诉人何金贵、胡忠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金富以该涉案土地已经被征用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何金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何金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金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金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