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特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友琴与高小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友琴,高小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特274号申请人:薛友琴,女,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高小妹,女,192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友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小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薛友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薛友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薛友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