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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耿亚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亚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7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亚东,男,1996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同为江苏省灌云县。被告人耿亚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亚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彦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耿亚��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北路、通灌南路等地,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13起,窃得被害人程某等人手机及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140元。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耿亚东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82号门面房,以借用手机的名义窃取被害人刘某1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33元)。2.2016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耿亚东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北路九星网咖,趁被害人程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桌面上的苹果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并窃取该手机绑定的支付宝、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559元。3.2016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耿亚东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火线网吧,趁被害人林某1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桌面上的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3元),并窃取该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元。4.2016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耿亚东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新浪网咖,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桌面上的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5.2017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耿亚东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鸿雁网吧,趁被害人魏某1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桌面上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6元)。6.2017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耿亚东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一品网吧内,趁收银台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1放在收银台桌面上的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6元),并窃取该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3000元。7.2017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耿亚东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建国路悠曼网咖,趁被害人陈某离开之际,窃得其放在桌面上充电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0元)。8.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耿亚东与他人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章鱼网咖,趁被害人冯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桌面上的锤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9.2017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耿亚东与他人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天宇网吧,趁被害人刘某2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沙发上的华为P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并窃取该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500元。10.2017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耿亚东与他人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世纪缘大酒店,趁被害人熟睡之际,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2、张某放在包间内的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3元)、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11.2017年2月26日晚,被告人耿亚东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维也纳KTV做服务员期间,窃得被害人孙某1放在��间沙发上的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12.2017年3月1日晚,被告人耿亚东在连云港市海州区KTV,以借用手机打电话的名义窃取被害人孙某2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13.2017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耿亚东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四方旅馆601房间,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祝某oppo9sk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钱某1金立手机一部、杂牌手机两部,并窃取被害人钱某1手机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内的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耿亚东现金3100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oppo9sk手机一部,并将现金按比例发还了上述被害人,将苹果6plus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张某、oppo9sk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祝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耿亚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未出庭证人董某、邹某、林某2书面证言,被害人刘某1、祝某、程某、林某1、王某、魏某1等人陈述,被告人耿亚东庭前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17】232号、3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亚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耿亚东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耿亚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亚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耿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