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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岑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岑伟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764号原告:张立新,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桃园区。。被告:岑伟兰,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张立新诉被告岑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立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邸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