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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建军、包海荣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建军,包海荣,乔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宋建军,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尚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包海荣,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尚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乔瑞,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现住尚义县。再审申请人宋建军、包海荣因与被申请人乔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7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宋建军、包海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高     学     军审判员 杨     继     城审判员 张奋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艳     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