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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山信涂料有限公司、刘艳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山信涂料有限公司,刘艳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山信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崔金莲,经理。被执行人刘艳庆,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山信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艳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07720元。本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刘艳庆名下无任何财产;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刘艳庆已离婚在外面租房居住,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兆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