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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周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秦明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根,系主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豫90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账户存款648347.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