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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党倍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倍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18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倍荣,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以上情况均为被告人自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倍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叶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倍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党倍荣在东莞市茶山镇卢边村广盈网吧上网时,发现坐在旁边的被害人卢某1的一部VIVO牌Y55A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放在裤袋里,被告人党倍荣遂趁机将被害人卢某1裤袋里的手机(手机外裹有手机套,套内夹着被害人卢某1的身份证)的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党倍荣将盗得的手机变卖并消费了赃款。2017年4月17日8时许,被害人卢某1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盗后即向网吧反映情况并调看了监控视频,得知盗窃人员经常在附近网吧活动,遂与朋友一同在附近网吧寻找。2017年4月20日22时许,被害人卢某1在东莞市东城区温塘鸿联市场的玛咖网吧发现被告人党倍荣,遂将其抓获并带到广盈网吧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赶赴广盈网吧将被告人党倍荣抓获归案。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党倍荣处缴回被害人卢某1的身份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党倍荣亦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被害人卢某1的身份证(照片),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及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通用物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的详细信息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被告人党倍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党倍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倍荣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党倍荣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倍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党倍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党倍荣的犯罪情节、累犯情节及认罪态度等,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党倍荣适用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党倍荣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党倍荣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党倍荣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倍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党倍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一部VIVO牌Y55A型手机或同等价值人民币1000元给被害人卢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雯二○一七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慧欣杨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犯罪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