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王一怀、王明哲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王一怀,王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大专文化,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安化县东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一怀,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高明乡。被执行人王明哲,男,现年40岁,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高明乡司徒铺村石湾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一怀、王明哲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一怀、王明哲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现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23行审7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