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建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22号。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挺,男。被执行人史建明,男,生于1965年9月24日,汉族,居民,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XX,女,生于1967年5月29日,汉族,居民,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995号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建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