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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玉萍与被执行人李孝华、王晓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萍,李孝华,王晓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姚玉萍,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被执行人李孝华,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被执行人王晓伍,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申请执行人姚玉萍与被执行人李孝华、王晓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7)黑071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孝华、王晓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玉萍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孝华、王晓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孝华、王晓伍已开始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现已部分履行,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孝华、王晓伍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姚玉萍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