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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兴梅申请执行陈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梅,陈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梅,女,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民县。被执行人:陈加林,男,1959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张兴梅申请执行陈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予履行。经本院向金融部门查询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商业用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四日死亡,未留下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329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俊审判员  郭加文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