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与江苏明亮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中铁架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江苏明亮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中铁架业有限公司,许明亮,钱宁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新港路北侧。负责人王正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世可,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永林,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明亮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五峰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钱宁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中铁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总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培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明亮,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钱宁香,女,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明亮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中铁架业有限公司、许明亮、钱宁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镇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明亮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中铁架业有限公司、许明亮、钱宁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苏州中铁架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172846.08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人民币1158718元,其中扣除案件执行费14128.08元。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11执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辉审判员 王东晖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律